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簡稱“一委兩部”)指導下的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專業性組織。
第二條 指導委員會的宗旨是:指導、協調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活動,推動我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我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指導委員會由30至3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顧問若干名。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由有關培養單位推薦的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成員由一委兩部選聘。每屆聘期為4年,必要時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 指導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研究和部署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視工作需要,經正、副主任委員同意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第六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指導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協助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規劃;
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建議和咨詢;
三、對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教學活動提供指導和咨詢;
四、負責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的研究、命題等工作;
五、推動與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性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七、評選、推薦優秀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材;
八、進行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評估活動;
九、推動有關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十、推動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與社會用人部門的聯系與協作;
十一、促進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十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托,承擔與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關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經 費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二、指導委員會培訓、咨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關機構和友好人士的贊助收入。
第十條 經費管理
一、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經費收繳、支出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二、指導委員會秘書處每年向指導委員會報告收支計劃和收支情況,由指導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自一委兩部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章程